中国引进外资的形式和政策
胡景岩
外经贸部外资司 副司长
2000年3月22-24日
一、1999年全国吸引外商投资情况
(一) 基本情况
1999年全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取得较好成绩。吸收外资保持了较大规模,完成了预定的目标。1999年全国新批外商投资企业17100家,同比下降13.84%,合同外资金额412.38亿美元,同比下降20.90%,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03.98亿美元,同比下降11.37%。与1998年相比,新批合同外资金额净减少108.94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净减少51.84亿美元。1999年全国新批合同外资额仅高出实际使用外资额8.4亿美元。截止到1999年12月底,全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341812个,合同外资金额6137.62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078.51亿美元。
1999年实际吸收外商投资虽然有所下降,但继续保持较高规模。外商投资一、二、三产平衡分布,区域结构得到改善,已投产外商投资企业大部分经营良好。1999年全年,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额达1745.11亿美元,同比增长10.67%;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增加值4201亿元。同比增长12.9%;外商投资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明显加强。
(二)主要特点:
1. 亚洲十国/地区对华投资继续下降,美国、欧盟对华投资合同外资额呈下降趋势,实际投入资金有所增长。
亚洲十国/地区(香港、澳门、台湾省、日本、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韩国)1999年对华投资合同外资金额238.87亿美元,同比下降15.18%;实际投入外资金额265.59亿美元,同比下降14.41%。
欧盟十五国对华投资合同外资金额42.33亿美元,同比下降28.39%,实际投资金额44.72亿美元,同比增长4.03%。
美国对华投资合同外资金额61.16亿美元,同比下降1.55%;实际投资额43.87亿美元,同比增长12.14%。
2. 外商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1999年,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合同外资金额所占比重为66.2%,比上年同期上升1.6个百分点;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合同外资金额所占比重10.1%,比上年下降2.7个百分点。中小项目比上年增多,新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平均单项合同外资金额243.7万美元,比上年下降7.4%。
3. 外商投资方式仍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为主。在1999年新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外合资、合作企业8719家,合同外资金额201.03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4.59亿美元,分别占总量的50.99%、48.75%和59.55%。外商独资企业的合同外资金额209.36亿美元,占总量的50.77%,首次超过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外资金额的总合。
截至1999年12月底,在累计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中,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占比重分别为72.03%、66.95%和67.31%。
4. 中西部地区合同外资所占比重略有增长。1999年,中西部地区62.41亿美元,所占比重为15.13%,比上年13.06%略有增长;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9.87亿美元,所占比重是为12.35%,比上年12.74%有所下降。
二、为加大引资力度,提高利用利资的质量和水平,中国政府出台的新政策、新措施
进入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跨国投资日趋活跃,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对各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不断扩大。改革开放20年来的实践证明,吸收外商投资已成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中国要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竞争,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加大吸引外资的力度。从国内形式看,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着投资不足、国内需求不振、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不高、就业压力加大等突出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在依靠国内力量的同时,也必须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多更好地利用外资。近几年来,尽管我国吸收外资在发展中国家一直位于第一位,与其它发展中国家相比总的形式还是比较好的,但受国内外形式的影响,去年我国吸收外资出现了下降。为进一步增强我国吸收外资的国际竞争力,抑制吸收外资的下滑趋势,保持吸收外资的一定规模,进一步提高吸收外资的水平,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了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新的政策措施。
(一)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开发和创新技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政策中规定,对已设立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可以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1993年底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选择执行"不征不退"或"免抵退"政策。
(二)积极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
新政策规定:中西部地区的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内的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放宽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放宽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限制;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先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允许中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其省会或首府城市选择一个已建成的开发区,申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新政策规定,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放宽外商投资企业贷款的条件;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部分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股本贷款;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适当减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要求中方控股和不允许外商独资的功能限制项目;凡属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进一步完善和简化外汇管理手续;逐步缩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范围、改进鉴定办法,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不再进行强制性价值鉴定;规范海关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通关速度。坚决制止对外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检查和各种摊派;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收取场地使用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尽快调整不利于吸引外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健全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
可以说,这次出台的政策是我国自1986年颁发《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来出台的支持力度最大、内容最多的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它表明了中国政府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千方百计、更多更好的吸收外商投资的决心,在国内外投资者中引起了热烈的反响。尽管1999年我国吸收外资工作出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同时下降,但是吸收外资仍然保持了相当规模,其主要原因是外国投资者受新出台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我国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外商对华投资的信心必将会进一步增强,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必将会不断取得新进步。
三、2000年我国利用外资工作重要
(一)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
(二)努力完善符合国际惯例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
(三)引导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
(四)推动国有企业吸收外商投资和拓展新的投资方式。
(五)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开发和创新技术。
(六)积极吸引跨国公司来华投资。
(七)不断改善投资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