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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美国设立公司

(By Marvin G. Goldman*)

 I.美国商业实体的形式
     
美国境外投资者可以选择多种公司形式在美国经商。主要形式有:公司、非美国公司的美国子公司、非美国公司 的美国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无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

   
合资企业是由两个或多个非关联企业共同设立的商业企业。合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的形式。个人单独投资或夫妻投资可采用另一种模式,即个体企业

 II.选择企业形式时须考虑的主要问题
      
选择企业形式时须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如下:

      
有限责任(即投资者对新的美国实体的债务、税收及其他责任所应承担的个人责任应被限制在何种程度上,以使得债权人只能向美国实体的资产求偿)、管理和控制、资本和信贷要求、税收方面的考虑、组织和运作的难易、所有权的可转让性和存在的连续性。

 III.公司
    
公司是外国投资者在美国设立商业实体所采用的最普通的形式。公司有以下两种模式:

    A  
在美国设立新公司(或收购现存的美国公司)。如果这家新的美国公司的所有者为另外一家非美国公司,则该美国公司就被称为非美国公司的美国子公司。

    B  
在美国设立非美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仍是该非美国公司在美国进行商业活动。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并未形成任何新的法律实体。但从美国税法的角度来看,该分支机构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

 美国公司
    3.1 
性质

    
一家美国公司是根据美国五十个州中某一州的法律所设立的一个法律实体,亦是独立于其所有者、控制者、管理者及运作者的一种法律上的存在形式。公司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收购、持有并转让财产;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公司对其债务和其他责任负责;并可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或被诉。公司向出缴资金或其它资产(即资本或所有者投资资金)的投资者发行股票,然后公司再将这笔资本金用于开展业务。股东有权分享公司所派发的红利,并有权在公司被清算时,收回公司在还清所有债务后所有剩余的公司资产。

    3.2 
有限责任

    
大多数商业实体采用公司形式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限制公司所有者对公司债务、税务和其它责任 所应承担的个人责任。通常来讲,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因此他们抽承担的责任通常以其为获得公司股票而向公司投资的资本金金额为限。

    
例外:尽管并不常见,但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所有者须对公司债务负责,这就叫做揭开公司的面纱。该例外有可能在如下情况发生,例如:公司所有者未能遵守公司的设立形式或未能维持公司的独立存在;或在相当于欺诈或对债权人不当交易的情况下,公司的资本金(所有者的钱)远远少于负债资金(借来的钱),又称资本薄弱

    
同时,一些特殊法律也规定某些个人对特定的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管理人员有义务从员工工资中代扣联邦所得税,如果该管理人员未能按要求代扣并代缴给税务机构的话,他须对美国的税务机构承担责任。

    3.3 
其他主要特征

    3.3.1  
公司的管理权集中在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公司的政策。公司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

    3.3.2 
公司的所有权表现形式为股票。除非股东另行协议规定,股票通常可以自由转让。但股票通过广告形式向公众发售、或发行、转让的方式须受联邦及州证券法律的管辖。

    3.3.3 
除非公司宪章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可持续性且永久性存在。公司股东的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状况。公司股东的资不抵债、无行为能力或死亡不会导致公司的解散。

    3.3.4 
公司的设立

    
在美国,公司(或其它私有的法律实体)必须依照五十个州中某一州的法律设立。每州都有其各自的法律。尽管各州在细节上有不同规定(这些细节上的规定有时是非常重要的)。但这些法律的总体结构实质上却是相类似的。

    
外国公司在美国设立公司最青睐的三个州是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原因就在于法院有许多解释法律的判决使得这三个州的法案和指导性比较灵活。就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州而言,另一个原因还在于其作为美国商业中心的重要性。

    
各州的公司法皆包罗万象,涉及有关公司内部运作的所有方面,例如,股东的法定最低人数、董事的权限、管理人员的人数和任命、以及资本金最低限额。不过,公司法在措辞上往往使用一般性的和允许性的用语,以使公司的运作尽量少地受到政府的干涉。

    
与其它国家相比,在美国设立新公司的程序具有省时、省钱和相对而言非正式的特点。公司组建过程往往在二至五天内就可完成。下文介绍在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公司的程序。

    3.5 
公司注册证书

    
注册公司应向有关州政府,通常为某一州的州务卿办公室,备案公司注册证书(在一些州,该文件亦被称为公司成立条款,有时也被非正式称为公司规章)。通常由投资者的美国律师在与投资者磋商后负责起草公司注册证书。该律师同时也担任公司发起人之一,这个角色既是正式的、也是临时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向州务卿办公室备案公司证书。除其它条款外,公司注册证书通常必 须包括下列内容:

    3.5.1 
公司名称

    
所选择的公司名称不得与其它已注册的公司或已预先注册的商标名称相似。建议由美国律师经电脑查询公司名称注册记录来确认所选择的名称的可使用性,以避免将来出现麻烦。公司名称对于公司的形象和让公众了解公司营业范围都十分重要。投资人选择自然的、非描述性或与众不同的名称,以便获得商标或服务标识。

    
各州对公司名称也有一些其它的规定。公司名称中必须包括公司、或有限公司或其缩写。同时,许多州也规定,除非经有关州主管机构的批准,公司名称中不得包括银行金融、或保险等一些字样。

    3.5.2 
目的

    
以前,对公司设立的目的必须详细说明。但现在,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州也如同大多数其它州一样,允许概括的描述公司的目的,例如根据公司法,公司可从事任何合法的活动或业务,某些行为和活动需要获得特别批准的除外。

    3.5.2 
资本金

    
公司注册证书中必须列明核定股本数量及其说明。每个公司应至少具备一个种类的具有表决权的普通股,即股票的最基本类型。公司也可有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在派发红利时或在公司清算时,优先股具有特定的优先权。普通股和优先股也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不同种类中还分为不同组。每一种类或每一组股票都有其特定的表决权和特征。这些都应在注册证书中详加规定。

    
最简单亦典型的初始资本金是只有一种普通股。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都没有最低资本金限制。因此,投资者可仅出缴名义资本来设立公司,例如1,000美元,该资本金应存入公司的初始银行帐户。后续资 金可根据需要而追加。公司注册证书一开始就应灵活拟定,即便追加资本金也无需修改注册证书。每种股票必须或具有规定的票面价值(即名义基准价)、或声明无票面价值。购买该种股票应至少支付规定的票面价值。现在的通行做法是规定票面价值,如1美元。投资者支付的超过该票面价值的金额在财务报表中称作溢价金。例如,公司注册证书规定公司经授权可发行不超过100股普通股、每股1美元。实际上公司会按照公司(由董事会代表)和股东协商同意的金额,向首批股东发行不超过100股的股票,前提是所支付金额至少不会低于票面价值。

    3.5.4 
指定送达文件的注册代理人或地址

    
加利福尼亚州和特拉华州要求公司有州内的注册办公地址以便送达文件,同时还要求指定一名位于该办公地址的代理人。特拉华州规定代理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在州合法营业的任何实体。但加利福亚州规定代理人只能 为个人、或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的公司或有限责任制合伙人。

    
纽约州并未要求指定在州内注册的办公地址及代理人,但纽约州公司的注册证书必须指明一个州内或州外地址,一旦权利人向州务卿送达文件,州务卿可将该文件(如诉讼文件)送达至该纽约州公司。另外,公司也可以指定纽约的注册代理人接收送达文件。

    3.5.5 
如在纽约注册,注册证书还应注明公司办公室所在的郡县。

    3.5.6 
其它规定也可根据需要写入注册证书中,例如,董事因违反其职责而造成公司或股东的某些损害时,限制其对公司或股东承担个人责任的条款。

    3.5.7 
一经向州秘书办公室备案注册证书、交纳注册费,并经该州秘书办公室接受后,公司就正式成为了一个法人实体。

    3.6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内部运作基本程序的公司内部文件。通过公司章程是州法律的要求,公司章程也应符合州公司法的各种规定。公司章程大体上包括如下内容:董事会的设立和职能、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例会及特别会议的程序、确定会计年度、股票转让程序、及公司管理的其它基本事项。一般来讲,公司章程由公司发起人经与首批投资者磋商后通过。公司章程可由股东大会或经授的董事会修订。

    3.7 
董事会

    
公司发起人经与首批投资者协商后便可任命首届董事会。董事最少为三人,但在特拉华州 和纽约州,不论股东人数,公司可以只有一名董事。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只有一名股东,公司可以只有一名董事;如果只有两名股东,公司可以只有两名董事;否则董事最少应为三人。

    
董事必须为个人,但并无董事必须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留者的要求。董事会可在美国境内或境外举行。并不要求股东、雇员或劳工代表参加。股东有权自行任命董事会成员,及按照适用的州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因或无因的免除董事的职务。董事的任期通常至下一届股东大会时结束,届时股东选举(或再选举)下届董事会。美国并非普遍接受允许董事通过授权代表或其它董事在董事会上进行表决的情况。但董事可以通过所有与会董事通话的电话会议的形式参加董事会,也可以通过签署一致通过的书面决议的形式来采取公司行动。

    3.8 
董事组织大会

    
一经任命首届董事会,董事们应召开组织大会。这个大会的活动包括:

    3.8.1 
任命行政管理人员

    
通常管理人员指总裁、一个或多个副总裁、财务主管和书记员。总裁和书记员不得为同一人。其它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主席、一个或多个副总裁助理、财务主管或书记员。许多国家通常使用的主管董事或管理董事在美国并不常见。行政管理人员无美国公民或永久居留者的要求。董事会有免除或替换行政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通常行政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年会上被任命或重新任命。

    3.8.2 
接收首批股东的股票认购

    
董事会有权发行股票。在董事会 的症次会议上,通常会收到并接收首批股东的股票认购书,并授权签发股票及股票证明,作为股东已出缴认购资金的证据。出缴形式可以是现金、财产或服务、或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它形式,但前提是其价值必须至少相当于股票的票面价值。

    
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无股东的最低人数要求。一名股东即可。股东可以是个人或其它 公司。通常股东主是美国人或美国公司、或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但在少数特定领域,如航空、通讯、电力供应、运输、特定采矿、银行及保险业等,某些法律限制外国投资者的参与)。

    3.8.3 
授权开立银行帐号

    
经董事会(通常 为董事会组织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开立最初银行帐户,并指定经授权使用该帐户进行商业运作的人员。一般情况下,选定的银行会有一些特定的决议表格需要董事会通过,但如需要可对该表格作出修改。

    3.9 
记录、档案及帐簿

    3.9.1 
公司会议记录

    
用正式的书面形式来记录所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所通过 的决议对证明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存在是至关重要的。该会议记录通常由公司书记员或法律顾问保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应按时举行,即按照州法律的规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3.9.2 
股票登记簿

    
所有股票的发行、收回及转让都应记录在股票登记簿上。股票转让通常由表明所持股票数额的股票证明来证明。

    3.9.3 
公司印章

    
尽管公司法未作规定,但习惯上公司仍经常使用印章。与公司交易的第三方,如银行等,也经常要求公司使用印章。公司的法律顾问通常会负责保管上述记录及印章。

    3.9.4 
联邦税号

    
新公司必须采取的首要步骤之一是从美国联邦税务局获得一个联邦税务识别号(也称为雇主号码)。负责组建公司的律师将负责填写一份表格,并应知道如何以最快捷的方法来获得该税号。

    3.9.5 
帐簿和其它记录

    
美国公司通常 可自行决定保留日常运作的各种文件和记录,如会计帐簿、发票、收据等。但在实践中,公司应保留正式的会计帐簿、正常的发票和收据、及商业记录,以备联邦、州及地方税务机构进行审计。公司应聘用一名会计师来协助处理上述事务和纳税申报,也可视公司业务量大小聘用外部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3.10 
开户银行帐户

    
公司可以为了不同的目的、今后的资金需要和国际贸易的需要,而探索建立多种适当的银行关系,包括开立支票帐户。公司一旦组建后,就应该开立银行支票帐户,以便存入首批股东支付的股票认购金额,并收支其它资金。公司须向银行提交董事会(如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则为其它有权机构)授权开立该帐户和其签署人的决议副本、按照银行提供的格式制作的有权签署人签名的卡片、公司联邦税务识别号码、及其他银行要求的有关股东(或成员或合伙人)的情况,以便银行用于确认公司的所有权、其所有者及其相关业务。实际上,由于美国联邦法律要求银行必须了解其客户,银行对于公司应提供的资料的要求已越来越严格。

    3.11 
税务申报

    
除申报联邦所得税外,公司也必须在公司设立地所在州提交年度税务报表。如适用的话,也需申报地方所提税。不论收多少,公司每年须支付一个最低数额的州税费和特许费,但每州所规定的额度不等。

    
另外,如果任何美国公司在税收年度的任一时期,由至少一个外国股东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表决或实际价值的形式)拥有25%或以上的所有权,且有按下述规定应上报的交易的话,该公司就应在申报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同时,在5472表上填写年度报告。该报告包括了上报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拥有25%以上的公司股份的外国股东的情况,同时也记录了公司同其直接或间接拥有50%或以上的股份而与该股东和上报公司有关人员的交易。应上报的交易通常包括存货、其他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的销售和购买;租金和特许使用费;收支的佣金和利息;及借贷资金。

    3.12
在其他州营业的资格

    
公司在某一州(如加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设立,就只能在该州从事商业活动。如果公司希望在美国的其他州从事商业活动,必须以外国公司的身份向这些州提出申请。外国在这里指的是在另一个法律管辖范围(包括在美国的另一个州或其他国家)设立公司。为了使公司能根据某一州的公司法具备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或为了使公司能根据该州的规定申报税收,法律顾问应对什么

    
情况会被视为从事商业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公司法和税法对从事商业活动的标准不同。根据公司与该州的交往程度,不同标准所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

    
申请在其他州从事商业活动须支付申请费,并须指定一个该州居民为接收送达法律文件的代理人,公司还应向该州申报税收。如公司未能按要求获得在另一州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公司将不得在该州行使其合同和其他权利,也有可能受到惩罚。

    3.13 “
股票由少数人控制的公司

    “
股票由少数人控制的公司为仅有少数股东的一种常见的公司形式。一些州的公司法对股票由少数人控制的公司有专门的章节作出规定,通常会允许该公司在管理结构上享受很大的灵活性。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设董事会,而由股东直接管理公司。在有关股票由少数人控制的公司的章节中还有其他的一些规定,如解决股东之间争议或僵局的方法等。

    3.14 
非美国公司的美国分支机构

    
非美国公司可在美国的某一州设立分支机构,其设立程序参见第3.12节在其他州营业的资格。设立分支机构后,非美国公司实际上便具备了在该州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通常情况下,设立分支机构的该非美国可以与按该州法律所设立的子公司一样,在相同的条件下从事相同的活动。

    
从非美国公司的责任方面来看,非美国公司要对其美国分支机构的行为和业务产生的索赔,诉讼和直接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相比较而言,如果非美国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公司的话,非美国公司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毋须对其美国子公司的行为和业务承担责任。正因如此,大多数外国投资者都倾向于选择美国子公司、而非美国分支机构的形式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

    
在选择是以子公司的形式还是以分支机构的形式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时,税收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IV.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美国五十个州中某一州的法律而设立的非法人商业实体。通常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者,称为成员;但在一些州,如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和纽约州,也允许一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可以是个人或实体,美国人或外国人皆可。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人数并无上限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是美国各州法律规定的一种比较新的公司模式,在很    短时间内就成为了一种大受欢迎的所有权形式。它的产生满足了商人们的需要、即提供了一种具有(1)有限责任(公司也具备有限责任的特征,但合伙并不具备条件)和(2)合伙型运营的灵活性的法律实体。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还体现在:无论成员对管理的参与程度如何,所有成员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实际上,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和合伙的嫁接产物。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与设立公司相似。组织章程应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期限、主要办公地址、和注册代理人的名称及地址。该章程必须在所在州的州务卿办公室备案。通常成员们签订一份运营协议(有时也称为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该协议具有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的双重特点。尽管各州法律并未要求运营协议,但笔者仍建议签署该协议,以便规范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公司的运营规则。该协议通常会对公司的管理、选举、资金出缴、及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等事项作出规定。倘若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自己的运营协议,许多州也有一些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的规定(又称为条款)。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讲,通过签署一份运营协议来对他们认为重要的事项作出规定、或确认州法律中的备用条款不与他们的目标发生冲突,是至关重要的。

    
州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结构赋予了相当大的灵活性,如有限责任公司可由其成员或其成员选举产生的独立的人员管理。同时,有限责任公司有完全的自由来选择公司合伙的形式纳税。

 V. 合伙
    
合伙由两个 或多个人通过 合同、即合伙协议的方式而设立。合伙人可以为个人或任何类型的实体,美国的或外国的皆可。合伙根据美国某一州的法律设立。各州法律都十分相似,只是在细节上有所不同。在起草合伙协议时既要注意到协商同意的问题,也要考虑到联邦和州税收的规定。尽管口头合伙协议只要包括所在州法律要求的各方面,就可具有法律效力。笔者仍建议合伙人签署一份书面合伙议,尤其应由美国律师起草,并附上相关的合伙法和税法建议。

    
合伙协议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对合伙的出资(各合伙人应以何种财产向合伙出资?出资金额多少?何时可要求合伙人追加资金?);出缴资产的估价、利润和亏损如何在合伙人之间分配、何时及以何种方式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合伙人是否及何时应就向合伙提供的服务或资金获得报酬以及如何处理所有权的变更。

    
通常来讲,合伙具有存在期限。除非合伙协议另行规定,如任何合伙人死亡或从合伙中退出,合伙即终止。这与公司的无限期存在形成鲜明对比。而且,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的规定,无论合伙协议如何规定,合伙人或合伙本身的破产都会导致合伙的解散。

    
合伙可分为三种:无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

    5.1 
无限责任合伙

    
无限责任合伙是由两个或多个无限责任合伙人为获得商业利益而组成的联合。通常,所有无限责任合伙人在商业运作中都比较活跃。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伙中都有规定。

    
所有的无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税务和其他责任都负无限的个人责任。如果合伙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人的个人资产求偿,这就是合伙和公司的关键区别之所在。同时,如果合伙人未能清偿个人债务,而该合伙人的债权人通过申请合伙资产扣押令,来要求以该合伙人在合伙中的利益抵付其债务时,该合伙便解散。

    
每个无限责任合伙人都 被视为合伙的代理人。通常在同第三方交易时,无限责任合伙人有权进行公司运作所必须的任何活动,如聘用员工、以合伙的名义贷款或签订合同等。

    5.2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至少应有一个无限责任合伙人来负责监督合伙的日常运作,并对合伙的债务及其它责任承担个人责任。通常,在有限合伙中由一家公司作为其唯一的无限责任合伙人。另外,有限合伙必须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人可以不用积极地参与合伙的运作,他们的名字也不必出现在合伙的名字中,他们亦无需代表合伙签订合同。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义务(不同于无限责任合伙人)以其对合伙的出资额为限。如果合伙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时,有限责任合伙人并不承担个人责任。但是,如果有限责任合伙人违反了限制其参与合伙业务的规定,他们就应承担个人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出缴的资本金必须为现金或财产。与无限责任合伙人不同,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以服务出资。有限责任合伙人可在合伙协议规定的限度内分享合伙利润。

    
总的来讲,对有限合伙的限制多于无限责任 合伙,如有限合伙必须签署书面的合伙协议。同时,越来越多的州法律也要求公开有关合伙的资料。有限合伙必须在所在州备案登记,并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布注册证书正本、有关合伙人及其出缴资金的情况、特定的有限责任及其它相关资料。

    5.3 
有限责任合伙

    
近来,许多州相继通过新的法律来规范有限责任合伙的设立。这种法律实体通常是为特殊的专业而设计的,如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合伙与无限责任合伙相似。除非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监督或个人参与了引起该特定义务的事件,其不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VI. 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通常是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具有特定项目或目的、经营期限有限的合伙。每个合伙人和合资人可根据其实力和技术,以及对利润分享和风险分担的期望来出缴资金、产品及专业技术。合资企业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没有手续上的约束,以及方便合资人分担财务风险并从合资企业(该合资企业具有合资任一方单独所不具备的实力)中获利的灵活性。

    
合资人之间的合资协议通常应规定合资人财产或服务的出资、合资的目的及期限、管理模式、利润分享和损失分担的方式、所有权的可转让性或限制、及终止和争议解决方法等。作为一种临时合伙,合资企业受到合伙法律的管辖,合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且适用合伙税法。尽管任何个人或实体都可成为合资人,合资企业通常由两个或多个公司设立。一般来讲,并无合资人必须为美国籍的特别规定。

    
将合资企业法人化也是可行的。如法人化,合资企业应受有关的州法律的管辖,并具备公司的有限责任和税收方面的特征。

  
  VII.个体企业
    
个体企业是由单独的个人(或夫妻)设立立并拥有的一种非正式实体。所有者对企业的债务和其他责任承担个人责任。同其他商业形式一样,个体企业也要求从当地获得营业许可和执照。所有者通常会担任管理职务。所有权可以转让,如所有者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个体企业则终止。

    
外国人也较容易设立个体企业。然而,由于个体企业主的所有人资产有用于清偿企业债务和其他责任的可能性,如果业务活动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或存在任何特别的责任风险的话,设立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会更为明智。

    
VIII.税务考虑
    
美国税务在对待公司合伙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就其应纳税收入交税。当公司向股东派发红利或进行其它分配时,该股东也必须就其红利收入纳税。这就是的公司双重纳税。

    
相反,合伙本身并非纳税人。合伙的纳税义务转移给了合伙人,使其成为合伙中的唯一纳税人。享有合伙纳税待遇的公司必须申报联邦税和州税,但该申请只是为了提供信息而已。在该申报中,合伙要申报每个合伙人的收入或损失、税额抵免等。合伙人在其个人所得税申报中也要申报该等项目。因此,如果外国公司是一家具有合伙税收待遇的美国公司的合伙人,该外国公司应受美国税法的管辖,在美国报税。

    
合伙的税收规则比公司税则更为复杂。然而,合伙的税收规则最显著的优点就在于避免了上述谈到的公司双重纳税。对“S”公司有专门的法律规定。“S”公司是为了纳税目的,按照联邦国内税收条例第S章的规定而成立的、享受合伙待遇的一种公司模式。尽管联邦税法在最近的修订案中放宽了一些限制,对于享受“S”公司税收待遇的公司资格仍有许多限制。公司必须在美国设立,只能有一种普通股,无优先股,在加入其他公司的关联集体时也受到一定限制。另外,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75人,股东 不得为公司或合伙或无美国居留权的外国人(但无美国居留权的外国人可以通过作为一家小型企业、即S公司股东之一的信托受益人来加入S公司)。

    
最近在所有州出现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反映了商人们日益增长的愿望、即设立一种即对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如同公司),又同时有享受合伙的税收待遇的公司模式。各州有关有限责任的法律就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们提供了既承担有限责任,又可以享受合伙税收待遇的机会,但前提是该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了国内税收署所规定的类似于合伙的一些特征。

    1996
年美国国内税收署公布了新的规定(即划对勾规则),第一次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通过在某一特定税表某一栏中划对勾,来选择以公司形式或合伙形式报税。这种灵活性进一步提高了有限责任公司在美国的受欢迎程度。

    * 
作者为美国Thelen Reid & Priest LLP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子邮件地址:ngoldman@thelenreid.com 

    
本文版权为:Copyright 2001, Thelen Reid & Priest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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