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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签证和在美经商须知 1.B-1签证商业活动范围 申请标准 B-1是短期的访美商务签证。申请者将不能拥有在美国受雇的工作许可证。 申请B-1签证注意事项: 1. 每一位申请者都将被预先假定为有移民美国的意愿,直到申请都能提供足够的材料来否定其移民倾向,他/她的非移民签证申请才会受到考虑。 2. 证明将在短期商务停留后按期回国。 3. 证明拥有有效的回国证件。 4. 证明这次访美只做短期的停留。 5. 访美的目的是为进行合法的商务活动。需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 6. 明确申请人访美的旅费及其它财务来源,让移民局相信您将不会在美国工作。 7. 证明与担保公司有良好的关系。 8. 证明申请人不会放弃在其所属国家的居留权。 9. 表明此次访美只为参加必需在美执行的商务活动。 报酬规定 持B-1签证者在美将不能领取美方发放的薪资及其它商业服务报酬。但美方可以在停留期内给予合理的商务报销。
访美酬金:酬金的定额将不能够超过美国合理的日常消费。 停留期 持B-1签证者将会被给予足够的停留时间,用以完成其商务活动及达成商业计划。B-1和B-2签证者可以填写I-539表格申请延期,而每一次延期时间将不超过半年。 商务访问活动 申请B-1签证的商务活动范围(包括而不限于以下活动): 1. 商业交易(不包括在美工作)。 2. 商业合同的谈判。 3. 制造商特派人员为美国公司在其厂家购买的机械做安装、调试或维修工作及教授操作方法。(在购买合约上必须明确证明卖方需要提供以上的几项服务,并且证明B-1申请者具备合约上所列出的专业技术及知识) 4. 商务咨询服务。 5. 商业法律诉讼。 6. 参加国际科学、教育或商务学术交流及讲座等会议。 7. 投资商来美国考察市场(需要提供其具备在美国投资条件及实力的证明)。 8. 自费参加的研究工作或文艺活动(如:音乐制作、美术工作--绘画、雕塑及摄影等)。 9. 公派人员参加国际交流会议或展览(包括:计划、安装、维修以及其它相关业务等)。 10. 某些宗教及慈善活动(如:传教者及国际有名的志愿工作机构所属的义工) 2.L1跨国公司高级主管签证 L1签证分为以下两类 1. L1-A:高级主管签证: 是给予在中国母公司工作最少达一至三年的高级主管及人员的非移民签证。持L1-A签证者将获许留美工作一至七年。
2.L1-B:特殊知识人才级主管签证
申请条件:
1、公司: 2 职位: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职权: A.高级主管 直接领导公司管理系统或重要部门。 统筹公司或部门运行的政策及作业指标。 管理公司部门、小组或项目每日的动作。 监督管理公司部门及小组的主管。 指导公司部门和小组重要项目的执行。 拥有公司业务各方面的日常工作决定权。 拥有解雇及招聘员工的权力。 B.特殊知识人才级主管 具有对公司产品、服务、市场销售、投产方面专业知识的专家。 3.申请L-1“跨国公司高级主管”签证须知 1 “一人公司”的老板兼做一切公司事务,将不符合美国移民局所订立的L1“高级主管”或“经理”的定义和标准。 2 “高级主管”和“经理”只可以处理管理范围内的事务,而不能承担其下属的工作。例如:一位会计部门经理如果没有下属便不算符合高级主管或经理的职称。 3 “高级主管”和“经理”只可以管理专业人才及其它经理级的下属。作为管理人员,他/她不能参与任何非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普通运作。 4 申请L1-“高级主管”延期的关键在于驻美公司是否雇用职员处理公司的日常工作。如果申请人需要参与其下属级的日常工作,那他/她将不符合申请L1签证标准。在申请延期时,申请人必须提交驻美公司雇用当地职员的证明。 5 若“高级主管”和“经理”不管辖专业人才,只要其不履行其下属或低于其管理等级的日常运作,他/她便符合“高级主管”和“经理”的标准。重点是在其下属的工作性质而不是在其公司所雇用人数的多少。 6 美国移民局要求申请人(包括第一次申请者)提供公司在美经商的证明。例如:租约或买卖房地产的契约、买卖仪器或设备的发票等。 7 美国移民局要求新成立的驻美国公司在一年内达到正常的企业管理的标准。初期可以允许管理人员执行企业管理以外的琐碎运行工作,但在一年之后,申请人必须证明公司在管理规模上的成长。如,聘请员工执行公司的日常运作。 8 驻美公司的代表申请延期的必需条件: 母公司与驻美的子公司应维持原先申请L1签证的关系和条件。 提供驻美公司与美国商家业务往来的证明。 提供书面文件证明申请人现在的工作职务范围及将履行的职责。 提供驻美公司人事结构表和财务报告。 9 “一人公司”不能以L1签证申调美国,因为在理论上申请人将不能同时执行母公司与驻美子公司的业务。 4.申请L1签证所需文件: 申请人所需文件包括: I-129申请表,L附属表。(律师提供) 护照复印件、出生证明及结婚证书。 信址证明(包括:姓名、住址及电话) 工作履历及所有有关毕业证书、奖状、工作证明和其它社会经验证明的复印件。 在过去曾经申请的H1、B1或L1签证的复印件或I-94公司章程(如有)。 中国母公司所备文件包括: 1. 公司注册成立的证书(包括日期)、营运执照、政府特许的商业营运条文及其它详细列明母公司子公司关系的文件。 2. 公司服务运作的性质及相关书面资料。(如年报、目录等)。 3. 中外客户名单 4. 公司营业额与净收入。 5. 公司雇员记录(人数、职位等)。 6. 公司财务状况及最近三至五年内的税务报表。 7. 公司开拓美国市场的计划书(包括在美成立公司服务和动作的性质)。 驻美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文件,内容包括: 1. 驻美公司与L1申请人所属的中国母公司的关系及商业运作背景。 2. 调派L1申请人赴美工作的原因。 3. 担任此职位所需的资历。 4. 说明书必须列明L1申请人在母公司的职位、职责和其任职时间及其来美后的工作职位、工作范围工资。同时说明申请人被调派来美只为临时业务上的工作要求。任期结束后,她/他将按期回国。 5. 公司章程和年度会议记录。 6. 办公室地址及租约 7. 公司联邦报税号码(FEDERAL I.D.TAX#)。 其它文件: 1. 母文件/子公司的组织结构表。 2. 驻美公司的年度报表(请清楚列明驻美公司与中国母公司的关系,如:子公司/分公司)。 3. 驻美公司与中国母公司在美国注册成立公司的文件。 4. 驻美公司最近三至五年内的银行报表及税务报表。 5. 公司股票交易的盈亏记录。 6. 驻美公司与中国母公司及其它分公司的雇员纪录。如:员工人数、工资单、职位及职责的记录。 7. 驻美公司的相片资料,包括公司大楼、公司商标或专用标识等资料。 调派赴美发展在美成立不到一年的分公司或子公司: 中国公司高级主管级人员可以被调派到美负责发展在美成立不到一年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而申请L1签证。申请人必须准备一份驻美公司的商业计划书,其中包括: 驻美公司的财务预算(如银行存款单。确保新公司在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不会出现财政私有制或其他财务状况)。 驻美公司的人事管理(如新公司人事部分配,包括:计划聘用员工人数、工资、职位和职责)。 驻美公司在美投资的能力(如投资计划书,包括:投资大小、范围、财务、雇员等级和职责等)。 如果申请人获得移民局批准,签证的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在一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但他/她必须向移民局证实其服务的驻美分公司或子公司在成立的一年内已从成立初期有发展阶段到达了有实际商业运作的正常营业阶段。申请人必须证明本人在整个驻美公司发展过程中一直是以高级主管级的领导身份领导驻美公司的发展。 5.H1-B签证须知 H1-B签证: H1-B签证是美国移民局签发给受美国公司雇用的具有特殊才能或专业的外国人士的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签证要求申请人必须是美国公司雇主,个人将不能向移民局单独提出申请。 H1-B签证的持有人必须: 拥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位。 具有高度的理论及实践性的专业知识。 拥有专业执照(如专业有此需要)。 通常H1-B签证批准为期三年,可以延期,在美工作最多可延至六年。要求H1-B签证持有人短期或定期在美国公司任职某项需要特殊专业知识的工作。美国雇主必须拥有美国劳工部批准的劳工申请表。 美国雇主可以随需要以半工兼或全职的职位,为其公司所需要的专业人士申请H1-B签证。 若要在美国转换工作,H1-B签证持有人必须重新申请新工作的H1-B身份。在没有得到美国移民局批准的情况下,H1-B签证持有人则不能开始新的工作。 H1-B签证持有人可以同时受雇于不同的美国公司而拥有几个H1-B身份。可是每一家美国公司必须提出个别的H1-B签证申请。 H1-B 签证的持有人必须在为其申请H1-B签证的美国公司工作。不可以利用此签证而受雇于其它美国公司。 H1-B签证持有人的家属(包括:丈夫/妻子及21步以下的子妇)可以申请H4签证赴美国陪伴。其家属将不能在美工作。 准备事项: 劳工情况申请表(LCA) 在向移民局提出H1-B签证申请前,美国公司雇主必须先向美国劳工部提交一份“劳工情况申请表”(LCA)。此表必须注明: H1-B持有人将因其担任的职务获得与该地区同等职业雇员平均水平的薪资。 美国公司没有发生员工罢工或雇主停工的状况。 美国公司需提出曾在美国招聘同类人才而未能成功的证明。并证明对当地就业率不造成负面影响。 I-797表、0F-156表,I-129表和I-129的H附属表。 护照(注意:护照签证的有效期必须比H1-B签证工作限期多六个月) 每份申请表都必须附有一张一寸半(37乘37毫米)的护照照片。 法律顾问: 如果H1-B签证申请人(美国公司雇主)决定聘请律师来处理签证事务,移民局并不规定此律师需要与申请人住在同一个地区。 6.工作签证(H,J,L) 申请工作签证须知: H,J,和L签证均为美国签发的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这几种签证都要求申请人的美国公司/机构首先获得美国移民局批准雇用外国员工的I-797表。 (H-1B)专业人员签证: 美国移民局每年设有115,000名专业人士工作签证,让拥有特殊知识技能的外国专业人士受雇于美国公司。美国雇主必须先向美国移民局申请,提出曾在美国招聘同类人才而未能成功的证明。并且详细说明签证受益人将担任的职务,他/她必须拥有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的学位。此外,雇主必须支付该地区同等职业雇员平均水平的薪资。通常H-1B签证每一次批准为期三年,可以延期,在美国工作最多可延至六年。 申请表必须得到美国移民局的批准。如果H-1B签证受益人本人在中国。他/她必须在大使馆接到移民局的批准书I-129和I-797表之后才可以到美国领事馆办事签证申请。如果个别持有其它签证的人士在美国转成H-1B身份,其批准书将不必从移民局寄到使馆。但在回到中国申请签证时,申请人必须出示I-797表的原件。所有申请人必须在面谈时携带移民局批准书的原件,详细说明其在美国将从事的工作并出示文件。申请人还必须出示以前的工作证明和学历证明。 (J-1)交换访问者签证: J-1签证是美国新闻总署(USIA)特别为参与学术和文化交流的访问学者所设立的短期非移民签证。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间学术、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实质性交流。组织交流活动计划的机构或大学必须先得美国新闻总署的许可证才可以开办国际交流计划。而且,主办单位必须具备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承担交流计划所需的费用。其中,有些交流计划在某种情况下允许J-1签证持有人在美国工作。美国移民局和美国新闻总署通常不允许J-1签证持有人转换其它签证。J-1签证持有人必须在近期回国两年后再申请其它签证赴美。 (L-1)跨国公司高级主管签证: 中国公司如在美国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公司可以调派高级主管或特殊知识人才级主管到驻美公司做短期的业务工作。要符合L-1签证的申请,申请人必须在过去的一至三年内在中国的母公司担任同等级的职务。 L-1签证的批准书必须先通过美国移民局的批准。在美国领事馆收到移民局寄出的I-129 和I-797表后,申请人可以到美国领事馆签证处申请签证。申请人必须出示其在美国将从事工作的详细说明文件及以前的工作证明和学历证明。 7.家属探亲签证(F-2,J-2,M-2,L-2,H-4) 申请须知: 要获得去美国短期逗留探望配偶或父母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F-1,J-1,M-1,H-1,H-2,或L-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或未成年的子女,并且希望单独进入美国与上述签证持有者团聚。 F-2签证: 颁发给留学生(F-1签证持有者)的家属。该签证为6个月2次有效签证。 J-1签证: 颁发给访问学者(J-1签证持有者)有家属。该签证为6个月2次有效签证。 M-2签证:颁发给参加专业的或其他被承认的非学术机构的培训的学生(M-1签证持有者)的家属签证为6个月2次有效签证。 H-4签证: 颁发给赴美短期工作人员(H-1或H-2签证持有者)的。该签证为3个月1次有效签证。 L-2签证:颁发给跨国公司高级主管(L1签证持有者)的家属。该签证为3个月1次有效签证。 申请人需要出示下列的材料: 填妥的0F-156申请表。 405人民币中信银行的收据。 证明在美国亲属身份。申请人出示其赴美时护照和签证的复印件,以及相关的I-20表格,IAP-66表格或I-797表格。 证明申请人有足够的资金使其不会成为公众的负担。申请人需出示相关的I-20表格,IAP-66表格,个人收入退税表(1040表),个人收入退税表(1020表格),季度税表(941表),年度税表(W-2表),及银行存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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