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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境内的外国投资
外资政策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资本输出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投资市场。 美国对外国投资采取开放政策,外资进出比较自由,迄今未建立一套审批制度。 美国在经济发展初期,曾大量利用外资。时至今日,外国直接投资仍在大幅度地不断增加, 在美国经济发展中仍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般而言,如果一美国公司之25%以上所有权为外国人拥有,美国联邦政府即视之为外国投资公司。此类公司需使用国税局第5472号表格申报资料。美国商务部有时将一些外国拥有10%以上之企业归类为「外资影响企业」。在美国之公司或个人如果从事于代表或代理外国政府之工作,必须按照规定至有关政府部门注册为「外国政府代理人」。
外商投资的范围
美国政府规定外商投资的主要部门是:化工、建筑设备、电子、医药、照相器材,钢及钢制业、电视机制造业;劳务、销售业、旅店、音乐、录音、 证券投资及酒类制造等部门。
外来投资者的待遇
美国对一切外国投资者,给予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即允许外国投资者在美国有进行企业活动的自由,并给予与国内投资者同等的待遇。
虽然美国允许外国人拥有不动产(除了农业用地之外),其对外国在美之投资亦有一些限制,如下列行业即有限制外资之规定:
A. 电讯业:
美国的法律禁止外资企业取得经营电讯业(如电话公司、广播及电视台等)的营业许可证。
B. 航空业:
美国对于外资企业经营航空运输业有严格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形下,只允许美国公民拥有飞机的注册权。
C. 沿海及内河航运业:
理由同上述B项。
D. 水力及核能发电设施:
美国政府只允许美国公民经营水力发电设施及使用或生产原子能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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